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永清、李会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恢2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恢229号
  • 案件名称

    吴永清、李会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永清;李会欣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清。被执行人:李会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清与被执行人李会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以(2020)鲁1329财保52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李昌磊驾驶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会欣名下的鲁Q5××**号小型汽车一辆,以(2021)鲁1329执351号之二裁定书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李会欣所有的鲁Q5××**号汽车一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会欣名下的的鲁Q5××**小型汽车一辆,买受人赵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以16596.7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会欣名下的鲁Q5××**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所有。鲁Q5××**号小型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车辆合同和发票变更及车辆过户相关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宇审判员 李玉会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民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