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杨立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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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153号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杨立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杨立香;祝奎祥;鲁世林;刘世龙;祝彩霞;董振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地址:甘肃省永昌县北大街十字东侧。负责人:厍文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继瀚,性别:男,职务: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发守,性别:男,职务: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立香,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祝奎祥(杨立香丈夫),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鲁世林,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世龙(鲁世林配偶),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祝彩霞,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董振德(祝彩霞丈夫),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立香、祝奎祥、鲁世林、刘世龙、祝彩霞、董振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立香、祝奎祥、鲁世林、刘世龙、祝彩霞、董振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748.35元,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杨立香、祝奎祥、鲁世林、刘世龙、祝彩霞、董振德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祝奎祥案件款3700元。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藏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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