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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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291号案件名称
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291号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燕泉商业广场5栋6幢602房。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发,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武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阳芳书 记 员 朱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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