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超勇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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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922号案件名称
裴超勇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裴超勇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922号被执行人:裴超勇,绰号猴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案发时租住在资兴市鲤鱼江外贸廉租房1栋1单元202室。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10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裴超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到目前为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0)湘10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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