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亚军、刘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12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1266号
  • 案件名称

    张亚军、刘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亚军;刘彦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被执行人:刘彦平,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镇赉县东屏镇信用社职工,住镇赉县。申请执行人张亚军与被执行人刘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亚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彦平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彦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提示告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刘彦平承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张亚军协商解决此事。现申请执行人张亚军与被执行人刘彦平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张亚军同意刘彦平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欠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6元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张亚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821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张彦葆审判员 李   志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