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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26民终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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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民终2065号
  •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26民终20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哲,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省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榕江县。法定代表人:龙荣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榕江龙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或改判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人无需支付给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水电材料购销合同》中“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付款总额的同期银行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的约定,属约定不明,应视为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一审法院直接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超出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榕江龙兴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榕江龙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电材料货款2775977.81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3227.92元(以货款2775977.81元为基数,按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止,共计455天的违约金。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二项费用暂计2909205.73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调整第2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775977.81元为基数,按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黎平县2018年异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需要购买水电工程材料。2019年7月19日,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与原告贵州省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水电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价值约1000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第三条:支付及结算方式:1、转账结算支付价款。乙方提供等值的13%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2、结算方式:月结,每个月的月终结清……。第五条:违约责任:甲方责任:……3、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的同期银行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需要向被告出售了水电工程的安装材料。2020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对账单中载明:1、截止2020年5月19日,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为黎平项目部(江西)共提供水电材料4987237.90元;2、截止2020年5月19日,江西一建黎平项目部共支付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11260.09元;3、截止2020年5月19日,江西一建黎平项目部共欠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材料款2775977.81元。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尚欠原告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75977.81元,没有异议。同时,对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亦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电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供货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在双方的对账单中,双方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75977.81元,庭审中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775977.81元,该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以货款2775977.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货款为止,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庭审中,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榕江县龙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75977.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775977.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案件受理费30074元,减半收取150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37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水电材料购销合同》属有效协议,《水电材料购销合同》第五条“……3、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的同期银行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因,中国人民银行从2019年8月19日起不再发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一审判决支持榕江龙兴公司要求江西建工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江西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8元,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山地审 判 员 龙集东审 判 员 罗 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袁齐蔚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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