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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远、王庆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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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352号
  • 案件名称

    姜明远、王庆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姜明远;王庆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姜明远,男性,1955年11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王庆文,男性,194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姜明远与被执行人王庆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0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并未查出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陈 锋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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