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远、王庆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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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352号案件名称
姜明远、王庆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姜明远;王庆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姜明远,男性,1955年11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王庆文,男性,194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姜明远与被执行人王庆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0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并未查出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陈 锋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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