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乔广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37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恢3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乔广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徐建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恢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70891451,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288-901。法定代表人:蔡春花。被执行人:乔广洲,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邱贵华,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35059-X,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江海新村25号286室。法定代表人:张宝平。被执行人: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5747-4,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123-406。法定代表人:乔广洲。被执行人: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5558682417,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欢庆桥堍清二社区内。法定代表人:耿德。被执行人: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1974505N,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810号。法定代表人:范晓艳。被执行人:张宝平,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耿德,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徐建春,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徐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广民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该判决书:一、乔广洲、邱贵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部分扣除乔广洲已支付的25000元)并承担律师费损失24600元。二、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徐建春对乔广洲、邱贵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180元,由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徐建春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徐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苏0211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夏桂凤对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徐建春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未予履行。二、2021年3月22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耿德有银行存款合计9762.00元,本院已扣划9762.00元,相关款项9762.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张宝平有牌号苏BQ××××、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牌号苏B3××××、苏BL××××的汽车,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均已查封车辆,起始日期2021年8月25日,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8月25日,委托盱眙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耿德、委托泗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张宝平的房地产信息,均反馈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徐建春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乔广洲、邱贵华、江苏昊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广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宝平、耿德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31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9762.00元,剩余821418.0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民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