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孙明、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50号
  • 案件名称

    卢孙明、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卢孙明;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稷山县人民医院;朱东辉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50号原告:卢孙明,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育英街育英西苑东10排4号,身份证号码:142727196303022011。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稷山博华外科医院,住所地:稷山县步行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0824MJ1930559K。法定代表人:任卫华,系院长。被告:稷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稷山县康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10274084600195。法定代表人:薛建东,系院长。被告:朱东辉,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民医院医生,住稷山县人民医院,身份证号码:142726197311180915。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孙明与被告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稷山县人民医院、朱东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卢孙明负担。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