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孙明、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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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50号案件名称
卢孙明、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卢孙明;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稷山县人民医院;朱东辉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50号原告:卢孙明,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育英街育英西苑东10排4号,身份证号码:142727196303022011。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稷山博华外科医院,住所地:稷山县步行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0824MJ1930559K。法定代表人:任卫华,系院长。被告:稷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稷山县康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10274084600195。法定代表人:薛建东,系院长。被告:朱东辉,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民医院医生,住稷山县人民医院,身份证号码:142726197311180915。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孙明与被告稷山博华外科医院、稷山县人民医院、朱东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卢孙明负担。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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