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异4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异424号案件名称
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初心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异424号申请人: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点将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孔亮。申请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6号1-3层1号。负责人:黄勇。被执行人:大连初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点将街117号。法定代表人:石铉睦。本院在执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初心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变更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初心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02民初5890号民事调解书,已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3月21日,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现申请变更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初心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202民初58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大连初心机械有限公司偿还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849101.03元及利息等,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初心机械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黄海街3号1单元10层1号、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9月6日,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辽0202执2683号。2020年10月20日,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于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书面认可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大连初心机械有限公司已知悉债权转让事宜。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且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书面认可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该笔债权,故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大连北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树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027号 下一篇 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乔广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37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