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戍临、马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88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288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戍临、马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戍临;马红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880号之一原告:张戍临,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马红娟,女,1993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张戍临与被告马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121年8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张戍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戍临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戍临负担。 审判员 李霞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曲巧萍、杨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2397号 下一篇 赵泽礼、张兴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3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