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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戍临、马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8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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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28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戍临、马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戍临;马红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880号之一原告:张戍临,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马红娟,女,1993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张戍临与被告马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121年8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张戍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戍临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戍临负担。        审判员    李霞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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