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巧萍、杨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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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2397号案件名称
曲巧萍、杨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曲巧萍;杨晓东;张晓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2397号原告:曲巧萍,女,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苏二佳,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东,男,生于1991年10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萍、薛果(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东,男,生于1984年8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曲巧萍与被告杨晓东、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曲巧萍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志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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