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志双、王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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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101号案件名称
才志双、王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才志双;王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101号原告:才志双,女,199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博,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才志双诉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才志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志双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志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才志双已垫付),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才志双负担,退还才志双212.50元。审 判 员 朴银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 源书 记 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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