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段磊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3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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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3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段磊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段磊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三段13-1号。负责人:李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段磊,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段磊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辽07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段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段磊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段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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