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合阳,牟永刚与重庆臻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伟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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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028号案件名称
余合阳,牟永刚与重庆臻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伟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余合阳;牟永刚;重庆臻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伟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028号 原告:余合阳,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半山二村178号。原告:牟永刚,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半山二村178号。被告:冯伟,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世林,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臻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智,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百合子村11组41号。原告余合阳、牟永刚与被告冯伟、重庆臻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7月1日立案,原告余合阳、牟永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合阳、牟永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合阳、牟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合阳、牟永刚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 官 助理 陈 余书 记 员 谢爽尔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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