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培友、廖贻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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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16号案件名称
韦培友、廖贻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韦培友;廖贻林;陆峻军;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16号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韦培友、廖贻林、陆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385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陆峻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5135952.78元,实际冻结173.13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韦培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5135952.78元,实际冻结17338.71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廖贻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5135952.78元,实际冻结18704.13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被申请人韦培友名下位于荔浦市荔城镇城北社区荔桂路189号(友联庄园)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详见回执)五、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被申请人韦培友名下车牌号为桂C×××××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六、被申请人韦培友名下车牌号为桂C×××××车辆已过户,无法查封。七、被申请人陆峻军名下车牌号为桂C×××××车辆已过户,无法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3856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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