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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鹏博经贸有限公司、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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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389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鹏博经贸有限公司、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鹏博经贸有限公司;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鹏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抚顺市胜利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中兴街以东沈东一路以南B1b区。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抚顺市鹏博经贸有限公司与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支行81×××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27.29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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