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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闫福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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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199号
  • 案件名称

    张健、闫福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健;闫福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199号 闫福军、张建:申请执行人闫福军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福军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张建应履行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本院执行,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张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建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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