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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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33号案件名称
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33号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双马世纪大楼。负责人:谭应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栋419号(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高雄。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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