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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培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道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7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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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7144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培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道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培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道金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7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培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1955号成都(北部商城)西部国际家电交易中心2号楼2幢2单元22层10号。法定代表人:董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金,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红,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培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宇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道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培宇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道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培宇装饰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作为平台承接项目后交由施工组施工,施工组自负盈亏,培宇装饰公司监督质量进度,其地位类似于中介;2.培宇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勇与陈道金经人介绍认识后,将承接的某一项目交由陈道金施工,因是首次合作,未收取平台抽成,并请设计师现场指点防止陈道金质量不过关。培宇装饰公司与项目方已经商议好工程总价28500元,项目方向陈道金预付了8500元,施工第三天,陈道金不慎从自己提供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再未进行项目施工。其后邱某的工资是考虑到维护与客户的关系才发放的,综上所述,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没有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陈道金辩称,1.案涉项目由培宇装饰公司承包后安排陈道金进场施工,工资标准为280元/日。所谓的8500元用于购买施工材料和租赁脚手架,也未与项目方商议过工程总价。2.陈道金受伤后与项目方进行过沟通,项目方陈述与培宇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因不愿意涉诉故未提供。3.培宇装饰公司属于盈利机构,其上诉在项目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还派公司员工到现场设计、监工,明显不符合常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培宇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16日,陈道金经邱某介绍到培宇装饰公司从事装修工作。2020年4月20日,陈道金因“高处摔下致双跟部伤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治疗,同年4月29日出院。陈道金作为申请人,将培宇装饰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2月26日,该仲裁委作出新都劳人仲案〔2020〕676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0年4月1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培宇装饰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并提出上述请求。一审法院另查明,贺明星系培宇装饰公司的设计师,其将受伤的陈道金送至医院治疗。一审庭审中,证人邱某、张某作证陈道金的工作一直是由董勇安排的,培宇装饰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仲裁裁决书、企业信用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陈道金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可以反映陈道金于培宇装饰公司承包的“休尚百度”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培宇装饰公司对此并未否认。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陈道金在培宇装饰公司的“休尚百度”项目工作,接受培宇装饰公司的指挥、管理,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确立情形。陈道金主张其于2020年4月16日至“休尚百度”工地工作,培宇装饰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培宇装饰公司主张该工作系陈道金承揽,但未就此举证予以抗辩,且陈道金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之间于2020年4月16日至一审判决作出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培宇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之间于2020年4月16日至一审判决作出时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培宇装饰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培宇装饰公司提交了五份新证据,分别为培宇装饰公司与案外人雷波等五人签订的《成都市培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长责任承包协议书》,拟证明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不存在劳动关系。陈道金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这些协议是培宇装饰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并非与陈道金签订,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培宇装饰公司的证明目的,培宇装饰公司并未与陈道金签订过任何协议。本院认为,培宇装饰公司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认定。陈道金提交了三份新证据。证据1为送货单,证据2为收款收据,证据3为微信转账记录。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培宇装饰公司向陈道金转款8500元仅是用于购买装修材料,并非工程预付款。培宇装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是合作关系,陈道金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购买材料的事实,不能证明其与培宇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陈道金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认定。培宇装饰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与陈道金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该主张不属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而是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本院将在下文中结合事实与法律进行论证。陈道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陈道金在培宇装饰公司承接的项目“休尚百度”中从事木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参照该规定,第一,培宇装饰公司与陈道金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第二,陈道金所施工项目为培宇装饰公司承接,培宇装饰公司邀请陈道金进入名为“濛阳休尚百度装修群”的微信群,培宇装饰公司通过微信群向陈道金发布工程中的施工要求,告知陈道金与乳胶漆、地砖部分做好对接,陈道金根据培宇装饰公司的指令在微信群内反馈现场图片。同时,培宇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上诉状中也表明,施工人需要服从公司的管理。第三,陈道金的木工工作属于常见的装饰装修工程部分,属于培宇装饰公司的业务范围。因此,陈道金与培宇装饰公司具有从属性,其提交的证据也可以间接证明培宇装饰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培宇装饰公司认为其与陈道金属于合作关系,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道金分包工程,或培宇装饰公司作为中介人促成陈道金承包工程等情况,培宇装饰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培宇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培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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