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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琪、徐新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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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74号
  • 案件名称

    王祖琪、徐新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祖琪;徐新展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74号 申请人:徐新展,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仁,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祖琪,女,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徐新展与被申请人王祖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新展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祖琪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保全标的为1234383.33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200万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祖琪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徐新展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2100317137293XXXX2100332919820201421XXXXXXXXXXXXXX602420210803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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