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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才勋、王先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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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558号
  • 案件名称

    胡才勋、王先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胡才勋;王先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胡才勋,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先明,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才勋与被执行人王先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929民初84号民事调调解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先明于2021年9月2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才勋50000元,余款160000元,被执行人王先明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才勋6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1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胡才勋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55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孝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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