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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山、郝庆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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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1137号
  • 案件名称

    王树山、郝庆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树山;郝庆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郝庆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执行的王树山与郝庆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树山于2021年5月2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128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庆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树山借款本息220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及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实现债权。在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凤玲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凤玲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1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审判员  张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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