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涛、李龙荣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324民初6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24民初645号
  • 案件名称

    吴涛、李龙荣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涛;李龙荣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324民初645号原告:吴涛,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师梅,女,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荣,男,1992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告吴涛诉被告李龙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涛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交纳本院(已交纳)。审 判 员  胡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彦慧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