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李龙荣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324民初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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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324民初645号案件名称
吴涛、李龙荣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涛;李龙荣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324民初645号原告:吴涛,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师梅,女,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荣,男,1992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告吴涛诉被告李龙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涛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交纳本院(已交纳)。审 判 员 胡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彦慧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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