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子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522执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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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2执1913号案件名称
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子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子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莘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52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莘县政府街13号。被执行人:赵子奇,男,住莘县。申请人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子奇行政处罚一案,案号为((2021)鲁1522执1913号,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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