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丽、杨东晖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4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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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467号之二案件名称
潘丽丽、杨东晖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潘丽丽;杨东晖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4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丽丽,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杨东晖,女,汉族,1969年05月31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东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东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1.8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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