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旭东与杨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842号案件名称
姚旭东与杨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姚旭东;杨风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42号原告:姚旭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住所东辽县。 被告:杨风飞,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住所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姚旭东与被告杨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旭东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风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旭东撤回对被告杨风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姚旭东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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