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芳、付桂荣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7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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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7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秀芳、付桂荣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秀芳;付桂荣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秀芳,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凌湖锦苑51-2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52××××××××。被执行人付桂荣,女,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秀芳依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桂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秀芳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秀芳与被执行人付桂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21年9月起给付申请人1600元(扣划工资),至给付完毕止,鉴于该案需长期履行,故依法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尹宜荣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万平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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