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刚、孙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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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681号案件名称
张利刚、孙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利刚;孙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刚,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孙勇,男,1964年2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张利刚与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冀092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彬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按调解书偿还原告刘海彬借款本金12.7545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孙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勇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情况进行了查询,亦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勇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亦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勇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情况进行了第三次查询,亦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勇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情况进行了第四次查询,亦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面对面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孙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利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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