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劲恒、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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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515号案件名称
张劲恒、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劲恒;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张劲恒,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张劲恒与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黑11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本案需向债权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傲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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