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3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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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3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376号之一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城南理想创业基地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7229989B。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谢桦,安徽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双迎路与黄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3750964204H。负责人:张茂功,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和被告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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