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清、李怀兵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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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233号案件名称
刘万清、李怀兵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万清;李怀兵;王亚雄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233号 原告:王亚雄,男,汉族。被告:李怀兵,男,汉族。被告:刘万清,男,汉族。原告王亚雄诉被告李怀兵、刘万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亚雄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王亚雄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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