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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清、李怀兵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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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233号
  • 案件名称

    刘万清、李怀兵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万清;李怀兵;王亚雄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233号 原告:王亚雄,男,汉族。被告:李怀兵,男,汉族。被告:刘万清,男,汉族。原告王亚雄诉被告李怀兵、刘万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亚雄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王亚雄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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