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5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526号案件名称
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民初3526号申请人: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5号4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健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公司董事长。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名下的吉林银行吉林吉营支行(账号:×××)存款289937.74元。申请人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吉林银行吉林吉营支行(账号:×××)存款289937.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东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苗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建昌、谢永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514号之二 下一篇 从文强、河北途瑞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