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等包春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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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536号案件名称
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等包春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包春波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36号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64913681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C,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祖武,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祖武,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包春波,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与被告包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负担。 审判员 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彩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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