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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等包春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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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536号
  • 案件名称

    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等包春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包春波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36号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64913681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C,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祖武,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祖武,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包春波,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与被告包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赛亚金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祖武负担。        审判员    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彩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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