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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少波、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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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872号
  • 案件名称

    崔少波、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崔少波;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872号 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与XX路XX中心XX楼XX楼XX室,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被告:崔少波,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06115111。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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