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吴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0137(2021)陕0112执1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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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10137号案件名称
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吴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0137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吴灿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10137号吴某某、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4125元。执行中,本院已将4125元案款全部发放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2执101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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