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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家兵、陈靖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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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613号
  • 案件名称

    阮家兵、陈靖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阮家兵;陈靖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613号申请保全人:阮家兵。被保全人:陈靖文。申请人阮家兵与被申请人陈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对被申请人陈靖文在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陈靖文无足额财产可供保全,阮家兵申请解除对陈靖文财产的保全,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靖文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振霞书 记 员  黄述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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