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家兵、陈靖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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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613号案件名称
阮家兵、陈靖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阮家兵;陈靖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613号申请保全人:阮家兵。被保全人:陈靖文。申请人阮家兵与被申请人陈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对被申请人陈靖文在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陈靖文无足额财产可供保全,阮家兵申请解除对陈靖文财产的保全,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靖文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振霞书 记 员 黄述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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