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平、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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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74号案件名称
张兴平、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兴平;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平,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咸丰路汽车站**。法定代表人:徐彦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平与被执行人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劳人仲裁字[2021]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4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44.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医疗费1047元、护理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共计112285.8元。执行过程中,经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了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要求涉及债务人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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