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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丹、石秀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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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788号
  • 案件名称

    韩丹、石秀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韩丹;石秀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韩丹,女,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石秀龙,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丹与被执行人石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丹于2021年4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128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秀龙给付执行款50000.00元、利息及受理费877.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秀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风险提示书、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申报其财产。因被执行人石秀龙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秀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石秀龙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实现债权,未执行标的执行款50000.00元、利息及受理费877.50元。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韩丹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瑞东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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