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银兴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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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47号案件名称
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银兴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银兴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47号原告: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禹州广场。法定代表人:柯晓颖。被告:大连银兴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法定代表人:黄金堂。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银兴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博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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