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光明、张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902民初3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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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084号案件名称
戎光明、张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戎光明;张立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902民初3084号 原告:戎光明,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张立忠,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戎光明与被告张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戎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戎光明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多年。原告曾以经营的公司名义帮助被告与他人签订合同,但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挪作他用,借口完成合同约定的业务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后,双方经结算,借款金额共计58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期和利息,被告承诺会尽快归还。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张立忠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戎光明人民币58000.00(伍万捌仟圆整)借款人:张立忠2019.8.31”。被告张立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认定。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戎光明主张的被告张立忠向其借款5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戎光明借款5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张立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妙军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金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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