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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瑜、孙正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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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1777号
  • 案件名称

    崔瑜、孙正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崔瑜;孙正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777号原告:崔瑜,性别:女,38岁,住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孙正,性别:男,40岁,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崔瑜与被告孙正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出生日期等,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艺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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