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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渭南村村民委员会、贾银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8执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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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2663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渭南村村民委员会、贾银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渭南村村民委员会;贾银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8执2663号贾某某、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渭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渭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04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2元、执行费1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主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8执26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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