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荆玉、夏新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恢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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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恢154号案件名称
王荆玉、夏新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荆玉;夏新旺;夏进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王荆玉,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河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玮娜,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新旺,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汇能集团巴隆图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夏进才,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院受理王荆玉与夏进才、夏新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荆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08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进才存款68400.00元(包含被执行人夏进才生活费17520.00元)。至此,(2021)内0603执恢154号中所申请执行标的508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荆玉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0880.00元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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