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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荆玉、夏新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恢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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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恢154号
  • 案件名称

    王荆玉、夏新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荆玉;夏新旺;夏进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王荆玉,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河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玮娜,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新旺,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汇能集团巴隆图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夏进才,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院受理王荆玉与夏进才、夏新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荆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08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进才存款68400.00元(包含被执行人夏进才生活费17520.00元)。至此,(2021)内0603执恢154号中所申请执行标的508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荆玉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0880.00元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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