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洪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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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292号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洪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洪丹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292号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311580807L,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广场1号大连软件园8号楼101-A号。负责人:穆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洪丹丹,女,满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洪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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