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腾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3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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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381号之二案件名称
董腾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董腾竹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381号之二被执行人:董腾竹,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现羁押于石家庄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腾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罚金一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冀01刑终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董腾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审判庭将罚金20万元移送执行。2.对集资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13945.39元已扣划,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腾竹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再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旭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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