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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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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855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龙;刘建民;白军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琛,系该行三闸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白玉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白军本,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玉龙、刘建民、白军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做出(2020)甘0702民初8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玉龙、刘建民、白军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5000元、利息27271.21元(利息算至2020年7月8日),本息合计212271.21元,案件受理费2242元,以上合计214513.21元,被执行人刘建民私下向张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2318元,甘州区法院扣划刘建民银行存款31682元,下剩案件款160513.21元,被执行人白玉龙、刘建民、白军本于2021年11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至少履行案件款5000元,直至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并利随本清;二、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于2022年5月30日后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85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振华书 记 员 王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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