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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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572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侯**;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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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57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侯**,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关于被执行人侯**罚金一案,本院(2020)冀0402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侯**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2021)冀0402执1572号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侯**经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侯**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经扣划并转入罚金专款账户57.49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邯郸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查询通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侯**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侯**的居住、工作以及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侯**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57.49元,未执行49942.51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侯**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侯**自动履行完毕的,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张 江审 判 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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