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建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30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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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304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建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建南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04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王治新。被申请人:陈建南,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288号新2栋410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建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103财保3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杉路626号金麓西岸小区1-2栋1102房(权证号码:20190076146)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建南名下位于银杉路626号金麓西岸小区1-2栋1102房(权证号码:20190076146)的查封措施。审 判 员 张永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段 琴书 记 员 任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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