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峰、牛国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2民初4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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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民初4892号案件名称
董峰、牛国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峰;牛国亭;烟台港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2民初4892号原告:董峰,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玲,系董峰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牛国亭,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烟台港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三垒路16号二楼3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M1QD52L。法定代表人:牛国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峰诉被告牛国亭、烟台港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峰负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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