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峰、牛国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2民初48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民初4892号
  • 案件名称

    董峰、牛国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董峰;牛国亭;烟台港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2民初4892号原告:董峰,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玲,系董峰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牛国亭,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烟台港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三垒路16号二楼3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M1QD52L。法定代表人:牛国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峰诉被告牛国亭、烟台港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峰负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